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,在行使民事权利、承担民事责任上均无法律上的独立性,而是完全从属于总公司。
分公司在总公司领导、监督、指派下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具体服务地的政府、主管部门嘉奖并颁发相应荣誉,该荣誉及奖项应归属于总公司,即分公司所获奖项等同于总公司所获奖项。
从实际角度出发,因物业管理特点和属地纳税原则,经营总公司注册地外的物业管理项目,均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。
其设立目的是为符合属地纳税原则以及方便代表总公司对外经营,分公司在“人、钱、权、物”上,不管从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受总公司全面管辖和安排。
综上,康巴什分公司和呼和浩特分公司所获得的荣誉应该在A公司投标时为A公司享有,不应强行分离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法律上的一体性。
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第十四条 【分公司与子公司】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。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,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,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。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五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,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,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